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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华、衡水华夏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衡水华夏医院,林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华夏医院。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林国仁,院长。被申请人:林国仁,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文华与衡水华夏医院、林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名下财产138476元并查封林国仁名下的股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