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白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99号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张堂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琴,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宝,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勇,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