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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白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99号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张堂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琴,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宝,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勇,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白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江县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