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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委会、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喜成,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武练,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秦岭生态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302713516349H。法定代表人李万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红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强,任村主任。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委会、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陕03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喜成、委托代理人张武练,上诉人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民、委托代理人侯红旗及被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委会负责人张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依据《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二村民小组、陕西秦岭蜂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各48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谈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