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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练柏霖与何其泽、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柏霖,何其泽,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753号原告:练柏霖,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何其泽,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何龙,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信宜市。。原告练柏霖与被告何其泽、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练柏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练柏霖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