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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洋与被告四川小树发芽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四川小树发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045号原告:张洋,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小树发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胡琳。原告张洋与被告四川小树发芽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洋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