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733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杨某,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