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庄碧珠与郑阿池、张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碧珠,郑阿池,张燕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592号原告:庄碧珠,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阿池,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张燕玲,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阿池(系张燕玲之丈夫),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邵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庄碧珠与被告郑阿池、张燕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庄碧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碧珠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庄碧珠负担。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舒铭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