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群,何玉马,祖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76号之二申请人:汪群,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玉马,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祖欢,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汪群与何玉马、祖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皖02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祖欢、何玉龙名下位于芜湖市××区××湖世纪城××#楼××室(芜房权证镜湖字第××号、芜房权证镜湖字第××号)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祖欢、何玉龙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里伊顿公馆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