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兀琳与被执行人周梦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兀琳,周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高兀琳,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梦琳,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兀琳与被执行人周梦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梦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梦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梦琳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梦琳在南部县某局有目标考核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梦琳在南部县某局的目标考核奖金收入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