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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瑞与高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孙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高瑞,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卓,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昌东,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瑞与被执行人高卓、孙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高卓于2017年8月1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瑞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85000元(除过已付25000元),共计360000元,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每月偿还10000元,2018年4月1日起每月偿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该借款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高瑞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高卓承担;上述还款由任洁洁负责担保,每月履行10000元;如被执行人高卓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