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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燕与叶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燕,叶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09号原告:吴玉燕,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叶志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吴玉燕与被告叶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燕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叶志明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吴玉燕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叶志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叶志明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依照原告吴玉燕在本案中提供的被告叶志明的住址,本院经多次送达不能,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玉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312.5元,退回原告吴玉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