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付德胜、付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付德胜,付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292号原告:李秀荣,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委托代理人:廖爱华,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德胜,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委托代理人:段阶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丰,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永丽,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诉被告付德胜、付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荣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清本案借款为由,��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秀荣负担。审 判 长 杨庚林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