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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中区壕子口仲文打印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市中区壕子口仲文打印维修服务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38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中区壕子口仲文打印维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上南街123号。经营者:何志彬,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中区壕子口仲文打印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锋审 判 员  吴敏人民陪审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