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邱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邱某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75号原告徐某某,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邱某某,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屯。被告邱某,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邱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国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