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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虹与广东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广东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727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广东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董事长。申请人张虹与被申请人广东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1848号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张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广东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81,5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623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虹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184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