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帆超盛物业公司)与被告田际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际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民初1860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社区雅典国际小区F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必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际秋,男。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帆超盛物业公司)与被告田际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被告田际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968元及滞纳金16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张家界市××××区民安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租住长沙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民安家园小区廉租房202号房,建筑面积57.6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0.4元/㎡/月的标准缴纳。现被告欠缴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共计968元,按照前期物业合同被告应承担逾期缴纳滞纳金1612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田际秋辩称,自2012年起在民安家园居住后一直未交物业费是事实,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物业费。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民安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1、原告系民安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自始一直为该小区服务;2、合同约定多层物业管理服务费按0.4元/㎡/月的标准收取。被告田际秋对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田际秋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结合庭审,本院可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田际秋自2012年起租住于张家界市××××区西溪坪办事处民安家园廉租房202号房至今。2008年5月22日,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与长沙万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被告田际秋在内的所有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至2011年12月31日止),多层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4元/㎡/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田际秋因自身经济困难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田际秋仍未交纳物业费。2017年6月28日,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际秋交纳下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另查明,民安家园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且该小区成立自始一直由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服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对该住宅小区多层物业管理服务费按0.4元/㎡/月的标准收取;被告田际秋租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57.61㎡。庭审中,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田际秋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长沙万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民安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按原合同履行了物业管理的相关义务,被告田际秋接受了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田际秋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应按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价格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现原告碧帆超盛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田际秋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拖欠的物业费96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际秋以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交物业费,其抗辩理由不正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际秋向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际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琳代理书记员 赵沛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