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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巷经济区环河北路28号202,组织机构代码:69405335-X。法定代表人:杨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94684-4。法定代表人:聂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3���赣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监1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西省一汽解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东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