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帅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帅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马晨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帅华,女,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陶梅,行长。原审被告:马晨远,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李帅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8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帅华上诉称,上诉人李帅华的住所地在河南省禹州市××古垌村××组。故本案应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