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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0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燕与曾显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曾显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331号之一原告:刘燕,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显皓,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曾显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刘燕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