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与杜连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杜连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117号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东里南50米。法定代表人:温少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连生,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汽车公司司机,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三羊公司)与被告杜连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庄三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被告杜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亦庄三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连生给付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2994.42元、滞纳金3233.97元,合计6228.39元;2、本案诉讼费由杜连生承担。被告杜连生辩称:杜连生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晓康东里2号楼1单元303号房屋的业主,当时没有交纳供暖费是因为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妥。本院认为,杜连生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晓康东里2号楼1单元303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74平方米。亦庄三羊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根据政府指导价,该小区燃煤供暖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杜连生尚未交纳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2994.42元。杜连生称因当时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妥,部分供暖费无法报销,故不同意交纳供暖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亦庄三羊公司要求杜连生交纳供暖费共计2994.4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亦庄三羊公司主张滞纳金3233.97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供暖费共计2994.42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亦庄三羊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连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文康-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