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复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远景水处理除垢装置厂与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远景水处理除垢装置厂,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8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远景水处理除垢装置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厂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开顺,处长。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远景水处理除垢装置厂(以下简称远景水处理厂)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法院)(2017)黑01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里法院在办理远景水处理厂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省水利二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远景水处理厂以其与省水利二处签订的和解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道里法院(1999)里法执字第670号裁定书错误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1999)里法执字第670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1998)哈经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道里法院查明:远景水处理厂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哈经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水利工程处一次性支付远景水处理厂25万元,付清后,一切纠纷终结;此次一次性付款和以前所付款项,为双方发生的租赁费、滞纳金、诉讼费和所欠模板、卡具等一切费用,此款付清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同时约定,此协议是在执行道里法院(1998)里经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和该院(1998)哈经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2001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达成的;此协议报道里法院执行局一份备案,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远景水处理厂和省水利二处均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协议签订后,水利工程处由其财务人员支付了25万元执行款。2012年6月5日,道里法院作出(1999)里法执字第67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裁定终结(1998)哈经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道里法院认为,远景水处理厂与省水利二处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省水利二处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全部义务,故道里法院依据此协议书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并无不当。远景水处理厂提出协议是为了套取水利工程处银行账户签订的,并无证据。关于远景水处理厂提出的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计入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的问题,因和解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和容忍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故只要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即是合法的,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准许,并不能因为执行人员未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而无效。故远景水处理厂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异议人远景水处理厂的异议请求。远景水处理厂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道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确定和解协议未生效。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获取被执行人的企业资金存入账号的情况,故执行员未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道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远景水处理厂与省水利二处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协议签订后,省水利二处依约履行了义务,和解协议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远景水处理厂主张该和解协议未生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远景水处理厂与省水利二处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远景水处理厂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因双方签字盖章的和解协议书已入卷备案,故远景水处理厂以执行员未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该协议未生效的主张不成立。远景水处理厂主张其与省水利二处签订的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人的企业资金存入账号,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远景水处理除垢装置厂的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执异1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杰& # xB;审判员 王怀宇审判员 冯 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