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董淑萍与钱月、刘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萍,钱月,刘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028号原告:董淑萍,女,1970年1月7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钱月,女,28岁,现住嫩江县。被告:刘岩国,男,30岁,现住嫩江县。原告董淑萍与被告钱月、刘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15.00元,由原告董淑萍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