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立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才,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该村。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跃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立才来到同江市双录巷44号平房,见房门上锁窗户开着,遂将北门西侧第一个窗户纱窗破坏,跳窗进入室内,盗走白色lephone(T6+V)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白色电话手表一块、手机卡一个、人民币37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杨立才在同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物品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崔某、孔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立才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富锦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立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赃物被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立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艺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