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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春蕾与被执行人杨卫云、张泰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159号杨卫云、张泰山:你与苏春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豫17**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春蕾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十日内起履行下列义务:限被告杨卫云、张泰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春蕾返还借款本金3846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其利息应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杨卫云、张泰山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35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66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