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春蕾与被执行人杨卫云、张泰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159号杨卫云、张泰山:你与苏春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豫17**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春蕾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十日内起履行下列义务:限被告杨卫云、张泰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春蕾返还借款本金3846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其利息应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杨卫云、张泰山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35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66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