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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新城区农村工作局诉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农村工作局,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721号原告:新城区农村工作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百瑞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郝军,新城区农村工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涛,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农村工作局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世星家苑110D。法定代表人:梁孝安,总经理。原告新城区农村工作局诉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城区农村工作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城区农村工作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新城区农村工作局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卫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