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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与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2555号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宋建兵,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彬,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被告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给付租金229840.21元,后续租金按每日36.22元标准给付至被告退还租赁物为止;2.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按租赁物价值13232.84元赔偿;3.判令被告给付维修赔偿费11589.52元、违约金5万;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物资租赁合同》,被告因中铁十九局集团昆明市轨道交通土建七标项目施工需要租赁原告建材,合同约定了租金单价、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如约给付租金。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租金229840.21元、维修赔偿费11589.52元,且被告继续租用原告价值13232.84元的租赁物,后续租金每日产生36.22元,被告应当继续给付。同时因被告逾期付款应当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7月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实际意义,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被告尚欠金额应为201144.83元;2.被告未返还原告的租赁物价值,被告计算后为10581.9元;3.因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7月终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的租金,另外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后续租金为被告未返还租赁物的后续租金,被告认为物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丢失租赁物的租赁费属于违约责任的性质,而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丢失租赁物的赔偿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约定,因此原告只能择一要求被告支付,同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赔偿费10581.9元,对于该费用金额,被告在核实以后再进行解释,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费,但是并未约定物资损坏和保养不善的金额,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因物资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7月终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并未在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于2017年5月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租费从到工地之日起至退清货物之日止(含退货日)以日计算,(所租货物单价见价格表)不足九十天按九十天计算,超出贵死你个时间按时间使用天数计算,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底付清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待全部租赁物还清或工程结束前,结清全部在租金”。根据该约定,因被告未全部返还租赁物,合同尚在履行中,故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所欠原告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数额。被告主张合同已经终结,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所欠租金数额,因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未退租赁物赔偿数额为10581.9元,经双方确认的租金数额为426579.46元,被告已经支付22万元,尚欠206579.46元;3.维修赔偿费数额。在被告退换的租赁物中,经双方确认部分租赁物存在弯曲、少碗等情况,合同中虽约定了维修赔偿标准,但退货单所注明情况与约定情况存在差异,退还的租赁物确实存在丢失或需维修情况,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赔偿费2000元;4.违约责任认定。双方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租赁费按月结算,第4项约定因故乙方不能支付租金及保证金,按应付金额每月5%偿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未按时全部付清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该约定,违约金数额较高,原告请求50000元也没有依据,故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所欠租金206579.4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不超过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6579.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已就租赁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所签订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支付租赁物赔偿费用及维修赔偿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租赁物维修赔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四川省超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租金206579.46元、租赁物折价款10581.9元、维修赔偿费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06579.4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不超过5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9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48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