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小兰与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兰,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55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兰,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吴秀莲。申请执行人李小兰与被执行人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1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