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伍学申请执行费明华、罗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伍学,费明华,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杨伍学,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费明华,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英,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杨伍学申请执行费明华、罗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后,由法官助理周璐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7年5月5日进行了“点对点”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费明华以其退休工资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伍学的借款直至付清为止;依据该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费明华的银行存款32061.93元。至此,本案被执行人费明华、罗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杨伍学借款94388.07元(利息另算)。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9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