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东方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丹龙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东方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丹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728号原告:丹东东方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江湾工业区4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31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丹龙,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国祯路。原告丹东东方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丹龙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东方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228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高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