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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彩娟、金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彩娟,金国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娟,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庆,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彩娟因与被上诉人金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彩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彩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彩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陈彩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