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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环与深州市大堤镇英武村村民委员会、杨兰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环,深州市大堤镇英武村村民委员会,杨兰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76号原告:杨小环,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深州市大堤镇英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州市大堤上镇英武村。法定代表人:郗增会,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杨兰可,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该该村。原告杨小环与被告深州市大堤镇英武村村委会、杨兰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小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环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杨小环负担。审 判 长  孟春权审 判 员  王香丽人民陪审员  孙敬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