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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继成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成,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36号原告:周继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女,该单位职工。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周继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继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继成负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