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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始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918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1651130Y。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始君,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