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某,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戴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戴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戴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