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贺某1与贺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1,贺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082号原告:贺某1,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医生,现住赤峰市。被告:贺某2,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1诉被告贺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贺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