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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虎虎与李文正、杨福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虎,李文正,杨福旺,要云廷,要吉表,冯长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83号原告:李虎虎。被告:李文正。被告:杨福旺。被告:要云廷。被告:要吉表。被告:冯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虎诉被告李文正、杨福旺、要云廷、要吉表、冯长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虎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李文正等达成解决办法,被告李文正等已实际支付原告李虎虎4500元,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虎虎承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