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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启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都沈师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3181号原告王启圆。委托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银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成都沈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园区蜀韵路。法定代表人涂维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圆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沈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启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启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人民陪审员  窦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