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423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