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中联华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阮秋华,杨丽娇,北京中联华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被执行人:阮秋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娇,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南里甲6号。法定代表人阮秋华。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阮秋华、杨丽娇、北京中联华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