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正宇电子有限公司与华明电源(深圳)有限公司、邓明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正宇电子有限公司,华明电源(深圳)有限公司,邓明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正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第二工业区A1栋五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9896931。法定代表人:邓明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明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茜坑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225958。法定代表人:陈步霄。原审被告:邓明丰,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深圳市大正宇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明电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大正宇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被上诉人为台港澳企业,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系国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不具有涉港澳台因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