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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海雨与任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雨,任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52号原告:刘海雨,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任贺民,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海雨与被告任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雨要求被告任贺民给付欠款15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雨不能提供被告任贺民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退回原告刘海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