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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与基明芳、冯美月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基明芳,冯美月,冯美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065号原告: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马先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基明芳,女,1951年6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冯美月,女,1976年12月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冯美丽,女,汉族,1983年9月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根宝,男,汉族,1949年10月生,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基明芳、冯美月、冯美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基明芳、冯美月、冯美丽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广源制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基明芳、冯美月、冯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