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瑞群与杜明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群,杜明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641号原告:王瑞群,男。被告:杜明燕,女。王瑞群与杜明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瑞群到庭参加诉讼,杜明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瑞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杜明燕返还土地6.6亩。事实和理由:2004年,王瑞群与杜明燕经法院调解离婚后,财产均归杜明燕所有,未成年子女王某由杜明燕抚养,王瑞群所分得的6.6亩土地也归杜明燕与王某耕种。现王某已成年,而王瑞群因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返还6.6亩土地,但被拒绝。杜明燕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2月16日,王瑞群与杜明燕经安达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未成年子女王某由杜明燕直接抚养。王瑞群将自己所分得6.6亩土地交由杜明燕耕种,现王某已经成年,王瑞群多次要求杜明燕返还6.6亩土地,杜明燕始终拒绝返还。本院认为,王瑞群与杜明燕调解离婚时双方未就所分得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协商确认,因此,王瑞群有权随时要求杜明燕返还土地。因此,杜明燕应该将6.6亩土地返还给王瑞群。综上所述,王瑞群要求杜明燕返还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杜明燕返还给王瑞群土地6.6亩,于2018年3月1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杜明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福人民陪审员 姜成学人民陪审员 刘继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