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8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126执38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盖亚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昆鹏,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尚卫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执6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昆鹏银行存款16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赵树林银行存款1092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尚卫东银行存款9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欣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