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易文生与被告广元市盛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生,广元市盛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136号原告:易文生,男,生于1962年12月14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农民。被告:广元市盛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翠屏路利泽家园。法定代表人:焦向峰,董事长。原告易文生与被告广元市盛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易文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文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易文生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