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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刚与被执行人童春丰、童云合同纠纷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刚,童春丰,童云,金奇英,马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有刚,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童春丰,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童云,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腾冲市。第三人金奇英,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系童春丰的妻子。委托代理人童云,男,系金奇英的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马荣强,男,回族,1969年12月20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陵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童春丰、童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有刚与被执行人童春丰、被执行人童云、第三人金奇英、第三人马荣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马荣强代被执行人童春丰、童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有刚的借款;第三人金奇英自愿将位于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二小区120号附XXX号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马荣强,以抵偿马荣强代童春丰、童云偿还李有刚的借款;第三人马荣强承担房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金奇英(童春丰之妻)位于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二小区120号附XXX号房地产权属变更为马荣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