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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陈姜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陈姜娥,潘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27号禾兴商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698524-0。代表人卢雅芳。被执行人陈姜娥,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潘霞敏,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姜娥、潘霞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66304.11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陈姜娥名下的位于海宁市硖石隆兴嘉苑5幢2单元203室住房(本案为第二顺位抵押)已由本院(2016)浙0402执2837号(第一顺位抵押)执行处理完毕,无剩余残值;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另外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83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