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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顾军与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军,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法定代表人:朱雪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军因与被上诉人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军以其与被上诉人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顾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 旭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