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思强贸易有限公司、沈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嘉兴思强贸易有限公司,沈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088号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以东梅冲湖以南佳海工业城一期D7-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音政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思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大通村通兴路联建房3号楼1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沈强,经理。被告:沈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善越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安徽庐玉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