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步娟与余杰重庆市浩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娟,徐琳琳,余杰,任驰,张仁莉,重庆市浩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1935号原告:张步娟,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琳琳,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余杰,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驰,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仁莉,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浩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唐显波。原告张步娟与被告余杰、徐琳琳、任驰、张仁莉、重庆市浩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步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计401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步娟负担。审 判 长 郑 双人民陪审员 蒋文长人民陪审员 黄世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源:百度“”